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地勘事业发展,实现富民强队的战略目标,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队审计科、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设立审计科,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科在队长或授权的主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队长或授权的主管领导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们、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局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科要配备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 审计科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队资金预算,并预以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由队长或授权的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参加后续教育以及一定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队应提供必要的时间保证和经费保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科按照队长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对队及其所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结合队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参加后续教育以及必要的学习、培训、进修等;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向局审计处及时反馈审计信息,按时报送局要求的有关计划、总结材料、统计报表和审计项目报告备案等资料;
(六)办理队权力机构、局审计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科对队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队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四) 队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五)队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七)队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情况;
(八)所属单位、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承包考核情况及租赁、兼并、关闭、停业、撤消等;
(九)国家地勘费投入项目、基建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队权力机构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科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生产经营资料、财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以及税务、工商等中介组织或国家执法机关出具的验证报告、检查文书和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队研究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办公会议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活动;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五)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上报队权力机构,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队长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队长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队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违反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人员,提出处理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局审计处的要求和队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队长或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科实施审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对象,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组织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利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复核和分析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科反映;审计科根据反映情况及时予以解决,或者及时向队长或授权的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审计科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要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经核实、研究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调整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经队长办公会议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结论或决定,形成决定书;
(六)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
(七)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决定书和审计意见,对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队长或授权的主管审计科的领导提出,由队长或授权的主管审计科的领导处理并作出答复;
(八)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科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队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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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队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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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由队审计科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