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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07/12/5  责任编辑:箮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纪发[2004]2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以下统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采购大宗物资、设备等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事项。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四)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对干部任免、组织发展、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定、提前退休、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通讯费、招待费使用情况和特困职工救助以及“两节”送温暖等应当公开、公示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更换小汽车、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纪律追究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中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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