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大力推进干部队伍的“四化”进程,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忠诚于党的地质事业,勇于不断进取的干部队伍。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水平。
(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实绩突出,受到广大职工的公认和好评。
(四) 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五)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资格和具体要求
(一) 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 新提拔副科级干部,男同志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3周岁;新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 职级由副科提任正科的干部应在副科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四) 身体健康。
(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科级干部任免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采取任命制、聘用制、选举制等形式,并进行任职前公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一) 党群干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分别采取任命制或选举制。对拟提拔任命的干部和拟参加选举的候选人,队长、党委书记统一意见后,由党委书记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参加选举。
(二) 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采用聘任制,即队长、党委书记统一意见后,由队长提名,征求队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提请党委讨论研究,队长聘任。
第六条 任命、聘用、选举干部,均需要在队党委的领导下,以党办为主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最后形成考察材料。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地了解情况。参加民主推荐、征求意见的人数要达到规定的人数。民主推荐过程中,严禁拉票行为。一旦发现,当事人将被取消推荐、考察、任职资格,直至降职、免职处罚。
第七条 根据中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凡提拔任命或聘用干部,决议前必须征求队纪委意见。
第八条 任免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任免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在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擅自否定集体决议。如原拟提拔干部被否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仓促决定干部的任用。讨论干部任免,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以便监督、检查。
第九条 新任干部,一律由党委委托专人于任职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完成廉政谈话。
第十条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科级干部离岗后的待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持干部队伍年轻化,凡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科级干部不再担任实职,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队长聘任队咨询员(咨询员管理制度另文下发)。
第十二条 凡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现任科级干部,在正副职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保留原职级待遇三年(或至退休)。
第十三条 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需要的,经队党委研究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五章 科级干部管理考核与培训
第十四条 队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党办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干部职数配备按照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配备。机关(部门)科室原则上设负责人1人,少数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职1人。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干部考核工作
(一)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实事求是、民主公开。
(二)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三) 考核时间:干部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本年度十二月份至次年一月底完成。
(四) 考核方法:干部考核采取被考核人书面述职、查阅资料、同被考核人面谈、向被考核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个别征求意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等方法进行,可以和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测评干部结合起来。
(五) 队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度必须在本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代表(职工)的测评。
(六) 考核程序:
1、 由被考核者根据本人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提交述职报告,认真填写干部考核登记表,并进行自我评价。
2、 由党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向党委提出综合考核意见。
3、 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任免意见。
4、 向被考核者反馈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七)各实体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是干部考核的有效形式,队有关部门要在全队各实体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召开后二周内向党委书面报告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 加强科级干部培训工作
(一)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为全面提高科级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知识,要定期进行科级干部教育和培训。
(二) 科级干部教育和培训计划由队党办牵头,会同劳人科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 科级干部教育和培训经费从队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科级干部轮岗与相关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为使科级干部开阔眼界,经受锻炼,丰富经验,适应不同环境工作需要,让更多干部成长为复合型人才,队坚持干部轮岗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对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严格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任职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加强科级干部监督管理,增强科级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要根据出现的不同情况,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谈话或诫勉。
第二十一条 对不服从轮岗、调整等组织安排的科级干部,将就地免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队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