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同我队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以及队党代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研究决定全队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作出工作布置,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奖励惩处。
第六条 研究决定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队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制定加强队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意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决定队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和调整队级后备干部。
第八条 研究审议全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全队改革发展的总体方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涉及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决策。
第九条 针对全队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三章 议事要求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通过党委会进行议事。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经主持人同意,有关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委员可以向党委书记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四条 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
第十五条 队党委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讨论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党委委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综合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在征求与会委员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必须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如对党委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或上级改变原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决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规定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决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党委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通常应在下次党委会上汇报。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在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凡讨论涉及与委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由党委秘书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队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实行。